“互联网+”医疗服务能否纳入医保?官方回应

针对 " 将互联网远程会诊、远程诊断费用纳入医保结算体系 " 的建议,国家医保局近日答复,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 " 互联网 +" 医疗服务,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,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,经相应备案程序后,纳入医保支付范围,并按规定支付。

国家医保局表示,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、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,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,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,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 " 互联网 +" 医疗服务补充协议。

在收费方面,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等 " 互联网 +" 医疗服务价格政策,按照属地化原则,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。患者接受远程会诊、远程诊断服务,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。远程会诊、远程诊断服务涉及邀请方、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,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。

此外,国家医保局强调,将 " 互联网 +" 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、药品、耗材、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纳入智能监控范围,加强对 " 互联网 +" 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和审核,实现基金监管向大数据全方位、全流程、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。运用音频、视频等形式查验 " 互联网+" 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。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,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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