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7.5元买到变质鸡腿索赔1000元,法院:支持!
现代快报讯超市买到变质鸡腿,能否索赔?近日,盐城东台法院公布一则案件,市民小李在东台某超市购买一包鸡腿,却发现已变质无法食用。小李与超市协商无果后,其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法院。最终,法院判决超市退还小李货款 7.5 元并赔偿 1000 元。
2022 年 4 月 7 日下午 6 时许,小李在东台某超市内购买某品牌的五香鸡腿 1 包,售价 7.5 元。不过,小李在食用时,发现鸡腿已变质,遂与超市经理交涉,要求给付 1000 元赔偿金。超市确认涉案鸡腿外包装漏气变质后,只同意调换货,不同意赔偿,双方产生了纠纷。
超市当场报警,警察到场后组织双方协调未果。小李遂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东台法院。
超市方到庭后表示,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,产品有问题,小李应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,商品有问题可至服务台退还,包退包换。
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,定期检查库存食品,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。被告作为食品的经营者,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,应当知晓销售变质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,并有义务避免变质食品被消费者误买。本案被告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仍然向消费者销售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原告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,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7.5 元并承担 1000 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,于法有据,应予以支持。被告的辩称主张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,应不予采信。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东台某超市退还原告小李货款 7.5 元并赔偿 1000 元。